卵子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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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法律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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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01

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技術。

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

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02

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公益法人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前二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前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03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

一: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

二: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三: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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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子捐赠台湾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04

捐贈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人工生殖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生殖細胞:

一: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二:經依前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捐贈。

三:以無償方式捐贈。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05

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06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贈人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髮色及種族。

二:捐贈項目:數量及日期。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07

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並於提供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應即停止提供使用;俟該受術夫妻完成活產,應即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08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09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10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11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術夫妻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及髮色。

二: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歷號碼。

三:人工生殖施術情形。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12

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

三: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前項親屬關係查證之申請人:負責機關:查證方式:內容項目: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會同中央戶政主管機關定之。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13

實施人工生殖,不得以下列各款之情形或方式為之:

一:使用專供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或胚胎。

二:以無性生殖方式為之。

三:選擇胚胎性別。但因遺傳疾病之原因,不在此限。

四:精卵互贈。

五:使用培育超過七日之胚胎。

六:每次植入五個以上胚胎。

七:使用混合精液。

八:使用境外輸入之捐贈生殖細胞。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14

醫療機構於受術妻懷孕後,應建議其接受例行之產前檢查並視需要建議受術妻接受產前遺傳診斷。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15

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16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捐贈之生殖細胞,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17

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一: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

二:保存逾十年。

三: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18

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一: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銷毀。

二: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

三:保存逾十年。但經生殖細胞提供者之書面同意,得依其同意延長期限保存。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19

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一: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

二:保存逾十年。

三:受術夫妻放棄施行人工生殖。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20

人工生殖機構歇業時,其所保存之生殖細胞或胚胎應予銷毀。但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其所捐贈之生殖細胞,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或胚胎,經受術夫妻書面同意,得轉其他人工生殖機構繼續保存。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21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前項情形,夫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22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前項情形,妻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

 

 

卵子捐贈台湾风险解说:23

妻受胎後,如發見有婚姻撤銷:無效之情形,其分娩所生子女,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